问题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指什么,包含哪些组织、机构 |
释义 |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理解,一是那些主体可以实施,即主体资格;二是具备主体资格的主体什么情况下有权实施。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主体资格,除此以外的组织机构和企业个人均无主体资格。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七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都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强制措施;二是为了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三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同时,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该组织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今后不得作为实施主体。第二,该组织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而这种职能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如医疗机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授权具有传染病疫情控制职能。第三,该组织应在法定授权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四,该组织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这意味着该组织应独立地承担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的所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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