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哪两类 |
释义 | 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节主要有: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一、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一是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是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是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因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四是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五是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一般程序 一是内部审批程序:实施前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是两人执法程序: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便于相互监督,降低和防止执法侵权情况,同时防止当事人诬告、陷害、贿赂执法人员; 三是表明身份程序: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其合法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防止假冒、诈骗,提升行政执法形象; 四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程序: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五是制作现场笔录的程序。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