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信用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
释义 | 商业信用的法律特点包括财产性、相对性、可让渡性和不确定性。商业信用的主要形式包括应付账款、应计未付款和预收货款。应付账款是供应商给企业提供的一个商业信用,可以作为企业短期资金来源。应计未付款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过程中已经计提但尚未以货币支付的款项,如应付工资、应缴税金、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等。预收货款是销货单位按照合同和协议规定,在发出货物之前向购货单位预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货款的信用行为。 法律分析 商业信用的法律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 商业信用具有财产性,意味着它是一种物化的信用。商业信用的价值取决于商事主体所拥有的财产数量,因此,在评估商事主体的信用程度时,财产的多寡是一个重要的标准。为了维护和保障商业信用的财产基础,我国公司法确立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 2. 商业信用具有相对性,这意味着不同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业信用水平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商事活动中,需要通过信用评估等手段来确定商业信用的相对性,以便进行合理的商业决策。 3. 商业信用具有可让渡性,这意味着商业信用可以被让渡给其他人。在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可以将商业信用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保障。此外,商业信用的让渡也可以通过信用担保等手段进行。 4. 商业信用具有不确定性,这意味着商业信用的价值和可靠性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商事主体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等。因此,在商事活动中,需要对商业信用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以降低商业风险。 2、商业信用具有外在性,商事交易奉行外观主义,以交易双方当事人表示的外部行为为准,根据外部行为来推定内心意思,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商业信用具有制度依赖性,它需要许多具体的制度安排来促进。商业信用是由各种商业习惯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信赖,这些习惯在现代社会逐渐制度化,比如,信息披露制度,公示制度,信托制度等等。 4、商业信用具有非恒定的独占性,也就是说,它会随着商事主体经营状况的好坏而处于一种变化的过程中,企业的不善经营和频繁的非诚信行为,完全有可能因此而降低甚至丧失商业信用。 二、商业信用的主要形式有什么? 1、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是供应商给企业提供的一个商业信用。由于购买者往往在到货一段时间后才付款,商业信用就成为企业短期资金来源。如企业规定对所有账单均见票后若干日付款,商业信用就成为随生产周转而变化的一项内在的资金来源。当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其进货和应付账款相应增长,商业信用就提供了增产需要的部分资金。 2、应计未付款 应计未付款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过程中已经计提但尚未以货币支付的款项。主要包括应付工资、应缴税金、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等。以应付工资为例,企业通常以半月或月为单位支付工资,在应付工资已计但未付的这段时间,就会形成应计未付款。 3、预收货款 预收货款,是指销货单位按照合同和协议规定,在发出货物之前向购货单位预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货款的信用行为。购买单位对于紧俏商品往往乐于采用这种方式购货;销货方对于生产周期长,造价较高的商品,往往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货,以缓和本企业资金占用过多的矛盾。 拓展延伸 商业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商品的交付和支付为保证而产生的信用。商业信用的法律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相对性:商业信用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它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的相对性意味着商业信用的存在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双方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信用的无因性:商业信用的产生与商品的交付和支付有直接关系,因此它是一种无因性信用。这意味着商业信用的产生与合同的成立没有直接的联系,即使合同解除,商业信用仍然存在。 3. 信用的独立性:商业信用的产生与合同的解除有直接关系,但商业信用的独立性意味着即使合同解除,商业信用的存在也不会受到影响。 4. 信用的财产性:商业信用的产生是以商品的交付和支付为保证的,因此它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这意味着商业信用的产生可以作为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 综上所述,商业信用的法律特点是合同的相对性、信用的无因性、信用的独立性和信用的财产性。这些特点在商业活动中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维护商业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商业信用的法律特点包括财产性、相对性、可让渡性和不确定性。其中,财产性意味着商业信用是一种物化的信用,价值取决于商事主体所拥有的财产数量;相对性意味着不同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业信用水平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通过信用评估等手段来确定商业信用的相对性;可让渡性意味着商业信用可以被让渡给其他人,在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可以将商业信用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保障;不确定性意味着商业信用的价值和可靠性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商事活动中,需要对商业信用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商业信用的主要形式有应付账款、应计未付款和预收货款。应付账款是供应商给企业提供的一个商业信用,由于购买者往往在到货一段时间后才付款,商业信用就成为企业短期资金来源;应计未付款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过程中已经计提但尚未以货币支付的款项,主要包括应付工资、应缴税金、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等;预收货款是销货单位按照合同和协议规定,在发出货物之前向购货单位预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货款的信用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t第六十五条\t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04-02)\t第一百九十一条\t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援助法(2021-08-20)\t第二十一条\t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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