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免予处罚的情形: 1、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4、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自首犯罪分子,其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7、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担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担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1、在国外犯罪并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