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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肥住房公积金可以如何提取
释义
    根据题目要求,非户籍职工离开本市、回原籍、非户籍务工农民返回原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况均可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付费用、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或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
    法律分析
    1. 在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2. 离休、退休;
    3.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 户口迁出本市;
    5. 本市非户籍职工离开本市,回原籍;
    6. 本市非户籍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7.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8.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并作销户处理。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提取相关条件,至提取时未再就业的并作销户处理。
    二、可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提取金额取至百元(提取额度)。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或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取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4.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九大重大疾病累计提取不得超过个人应负担的治疗费用。
    拓展延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并且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和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因此,合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取决于职工和用人单位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提取比例。但是,根据该条例,提取金额上限为职工和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具体的提取金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结语
    结语: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同时,要注意提取总额与已付费用、贷款本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治疗费用等限制条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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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22:2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