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人殴打能不能还手 |
释义 | 有很多网友问了一个这样的问题,被打后是不是还手就算斗殴? 从大量的实践案例来看,被打者,只要还手,那就是互殴,当然也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况。 举个例子,醉汉王五喝了酒游荡在大街上。喝醉的王五看到了张三和女友李四坐在长椅上,王五上前挑衅,开始对李四动手动脚,张三多次推搡王五,见王五仍不依不饶纠缠,为了防止李四受到伤害,张三肘击了王五脑袋,将王五打倒在地。王五受到重伤,张三被抓归案。 类似的案例各地都会存在,A地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属于正义行为,为了保护其女友不受伤害,采取果断错失避免小丽受到伤害,属于正当防卫,无需赔偿王任何经济损失,当庭释放。 B地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王五并没有给李四带来实质性的威胁,张三因防卫过当造成王五受到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张三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王五各项损失。 C地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只是恋人关系,并不是夫妻关系,张三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保护李四,受伤害的是李四,应由李四实施正当防卫,张三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造成王五重伤,失去生活能力,判张三赔偿王五各项经济损失。 从上面的案例来看,法律在实践的过程中,是存在弹性的。 造成弹性的原因有很多,律师的介入就是其中占比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在资金上,有部分人请不起律师,还有一部分人甚至没有法律意识,不知道请律师。希望有一天,人人都请得起律师,让律师服务真正便捷走进千家万户,这是听讼的发展理念。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理论上来看,只要你受到了侵害,你就有权自卫。在现实的角度来看,如果甲打了乙一个大嘴巴子,乙还手打了回去,无论什么理由,最后的结论都是斗殴。 换个角度,甲拿刀想杀乙,乙还手叫不叫正当防卫?当然叫,那么正当防卫是怎么定义的?如何判定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我们来看一个罗翔老师讲的经典粪坑案! 1980年代的一个冬天,冰天雪地的。一个妇女干部骑着车在荒郊野外,碰到歹徒要强奸她。 这个女性反抗的可能非常小,只能假装就范,她找了一个极其为歹徒考虑的借口:“大哥,这个地方不平坦。” 歹徒觉得他说得有道理,于是两个人找到了一个平坦的冰面。歹徒很开心,开始脱衣服。然而就在他被衣服遮住了双眼的时候,这个女性一把把他推进了粪坑。 出于一个人基本的求生欲望,这位歹徒往上爬,他爬一次,妇女踩一脚,这叫第一滴血;爬两次,妇女又踩一脚,这叫帽子戏法;爬第三次,妇女又踩一脚,这叫梅花三弄。 最后,歹徒淹死在了粪坑里。 有人说,第一脚是正当防卫,第二脚是防卫过当。 如果是你,你踩不踩?肯定踩!砸不砸?要砸!这就是一般人。不但要踩,还要狠狠地踩,砸的时候还要小心粪溅在自己身上。 最后这个案件怎么定性?当然是正当防卫! 要区分这两个概念,必须采取事前一般人标准,而不是事后理性人标准。也就是说把自己代入进去,以当时的情况进行判定,而不是事后诸葛亮,用上帝视角的态度去评判当事人采取的措施。 所以说,被打后还手就是斗殴这个观点是片面的。从“涞源反杀案”到“昆山反杀案”,法律在不断完善,也在不断地进步。 在涞源反杀案中,歹徒王磊带着甩棍和水果刀翻墙进入小菲家,并与小菲及小菲的父母发生了严重的肢体冲突,后王磊在混乱的打斗中致死。 该案起初认为不是正当防卫,小菲和其父母被羁押在看守所。理由是“受害人王某倒地后小菲父亲在未确认王某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某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这就是上文所说的事后人的态度,嫌疑人倒地了还要确定他是否死亡?根本不贴近生活,只有电视剧敢这样拍。 法律的意义就在于它划清了我们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的界限,那些人性中丑恶的怜悯和审判,都应该被关进法律的笼子里。所以,最后还是认定为正当防卫,引得大众的一致好评。 同样的判罚,在“昆山反杀案”中再次出现,办理“昆山反杀案”的苏州检察官,成为了2018年年度法律人物。 对于生活中的肢体冲突小矛盾,如果发生了,要么别还手,让对方打,打完验伤对方赔钱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如果忍不了要还手,那就用力打,打高兴,打出风采打出气魄,最后算互殴,赔钱或者拘留,双方都一起受罚; 如果没忍住,还手了,但是打得轻描淡写,憋了一肚子气,最后还是要算互殴,要赔钱或者拘留。 玩笑归玩笑,话说回来,君子不立危墙之下,还是要尽量避免这种冲突,因为无论是打输或者打赢都不值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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