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释义 | 一、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都属于重婚罪。这在刑法上有相关的规定。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十三、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十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导致婚姻情感破裂的原因千差万别,也不是所有的感情破裂都一定是因为暴力、伤害和虐待等前述的十三种类型,更多的离婚反倒是由夫妻双方不能同步成长、感情淡漠及其他很实际的问题造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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