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盖章的申请表;2.房屋买卖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