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成立之前签的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公司成立之前订立的合同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设立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