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针对一些严重疾病进行保险的一种险种。但如果在购买重疾险前已经出现了肾病症状,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认为属于已知风险,从而不予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以其未告知的事实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特别是与保险事故有关的情况。 3.《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向被保险人承担已经发生的保险金给付义务。 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原则。 因此,如果在购买重疾险前已经出现了肾病症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予理赔。同时,保险公司也要遵守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原则,不能利用条款漏洞进行拒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