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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
释义
    「案情简介」原告:**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1997年11月,**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公司)开发完成《股神》软件并由**大学出版社出版,该软件在**连邦软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连锁专卖店均有销售,自1997年12月至1999年9月,《股神》软件在**公司PC软件销售分类排行榜中在一定时期内销售量位居前列。自1998年8月至1998年12月,**恩公司连续在《电脑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等新闻媒体上刊登广告,宣传介绍软件产品,其中包括《股神》软件。1999年4月20日,**恩公司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股神》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简称为《股神》。1999年4月28日,**恩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注册了"股神"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计算机硬件。1999年12月28日,**恩公司亦取得了由北京市**企业和软件产品质量认证小组颁发的《北京市软件产品证书》,产品名称为《股神》。2000年3月27日,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特中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以"股神"商标注册不当为由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2000年5月1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正式受理了该评审申请,现尚无终审结果。2000年4月10日,商标局受理了**恩公司的第2000045415号注册申请,**恩公司称该申请内容为将"股神"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扩大至计算机软件。1999年4月6日,**特中心与案外人**工业出版社订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委托**工业出版社出版《股市经典》分析系统,复制数量为20000盘,零售价为128元。自2000年年初起,**特中心开始在其《股市经典》软件外包装上标明"股神2000暨《股市经典》千禧版"、"该软件是第2代主流炒股软件",并在《电脑报》、《电脑商情报》上刊登了广告,注明"股神2000"零售价为38元。**特中心同时还在其国际互联网网站(网址为http://www.hst.com.cn)主页上宣传销售该软件,并均以"股神2000"作为链接标识,从该网站上亦可下载《股市经典》升级版软件,但需在主页上点击"股神2000升级版"栏目。**恩公司遂以**特中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恩公司的《股神》软件与**特中心的《股市经典》软件在内容上并不相同,双方所用"股神"二字的字体亦不一致,但读音上并无差别;**特中心在庭审期间亦提交了**公司软件排行榜用于证明其《财神2000》软件的市场影响。「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原告**恩公司诉称,1997年11月,原告自主开发研制并由**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股市操作类软件产品《股神》,该软件自问世以来,一直位于同类产品销售量前列,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成为知名商品。1999年4月28日,原告取得第1268788号商标注册证,对"股神"商标在第九类商品范围内拥有商标专用权。1999年4月,被告出版了名为《股市经典》的软件产品,自2000年以后,被告在该软件产品外包装上冠以"股神2000"的名称,而其内装光盘表面印制的名称仍为"股市经典"。同时,被告又在其公司网站的主页上对其《股市经典》产品以"《股神》2000"暨"《股神》2000隆重上市"的字样加以宣传。被告的上述行为,使消费者将《股市经典》误认为《股神》的升级换代产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股神2000》产品,销毁所有《股神2000》的包装、装潢,并删除其网站主页上的不实宣传;2、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其网站主页以及《电脑报》、《电脑商情报》上登载致歉声明;3、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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