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期冷战也可构成离婚要件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一个长期处于冷战状态的夫妻,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走向离婚的故事。主要探讨了夫妻感情破裂的问题,并指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分歧时,应当相互沟通、相互关心,找出症结所在,避免婚姻关系恶化的严重后果。 法律分析 1994年,张某与陈某开始自由恋爱关系。1998年,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然而,婚后他们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差异,常因家庭琐事而双方互不理睬。2001年4月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冷战状态。2008年10月,妻子张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陈某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长时期处于冷战状态,且原告对共同生活下去已完全丧失信心,若继续生活下去,对双方都是一种精神伤害,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离婚为宜。 法官说法: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从案件的事实情况来看,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了长时间的恋爱,婚后双方也没有做出诸如婚外情、虐待对方、遗弃对方等恶劣的行为来,因此,在确定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时,必须根据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来判断。实际上,从双方第一次协议离婚开始,双方的感情就已经产生了严重的裂痕,针对这种情况,双方并未进行良好的沟通,反而开始冷战,使得原本处于崩溃边缘的婚姻关系更加恶化。针对这种情况,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 法官提示: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分歧时,应当相互沟通、相互关心,找出夫妻之间关系恶化的症结所在,从而为婚姻生活的继续打下良好的基础,若拒绝沟通,采取冷战方式,也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严重后果,使得婚姻关系无法存续。 结语 1994年,张某与陈某开始自由恋爱关系。1998年,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然而,婚后他们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差异,常因家庭琐事而双方互不理睬。2001年4月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冷战状态。2008年10月,妻子张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陈某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长时期处于冷战状态,且原告对共同生活下去已完全丧失信心,若继续生活下去,对双方都是一种精神伤害,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离婚为宜。法官说法: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从案件的事实情况来看,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了长时间的恋爱,婚后双方也没有做出诸如婚外情、虐待对方、遗弃对方等恶劣的行为来,因此,在确定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时,必须根据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来判断。实际上,从双方第一次协议离婚开始,双方的感情就已经产生了严重的裂痕,针对这种情况,双方并未进行良好的沟通,反而开始冷战,使得原本处于崩溃边缘的婚姻关系更加恶化。针对这种情况,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法官提示: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分歧时,应当相互沟通、相互关心,找出夫妻之间关系恶化的症结所在,从而为婚姻生活的继续打下良好的基础,若拒绝沟通,采取冷战方式,也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严重后果,使得婚姻关系无法存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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