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府“红头文件”一般是可以公开的。“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此类文件是否公开,以具体情况为准。依据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