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与典押有哪些区别 |
释义 | 质押,在传统民法上被称为“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转引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及权利质押。 典押就是通常所说的典当,是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质押是将动产放在放款人处,取得资金,还款付息后,取回质押物。典当分为活当(同于质押)和死当(同于出售)。典当与质押的特征几乎一致,两者均起到对债务的担保作用,都以交付的标的物为其行为特征,均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一、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三处共同点: (一)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二)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三)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但同时,它们又存在诸多区别: (一)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其实,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所交叉。至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要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来区别。除此之外,留置的动产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成立和保持要件有所区别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二、质押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质押权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权又分为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两种类型。 (二)质押权的特征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5.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有偿的权利; 6.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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