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区别 |
释义 | 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性质不同,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2、权利内容的不同,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3、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 4、继承方面的区别,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而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则其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耕种。但是林地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综上所述,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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