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 |
释义 | 对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已有相关审判依据。199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法起草过程中,对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以后,机动车的所有人失去监管、支配机动车的能力,因而机动车产生的危险也应由盗窃者、抢劫者或者抢夺者承担。同时,还要考虑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尽到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即所有人对机动车的被盗或者被抢有无过错。例如,车主忘记锁车门或把钥匙遗忘在车内,使他人有机可乘。如果所有人有过错,应当承担其过错限度内的补充责任。如果所有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被盗,所有人既失去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又丧失了运行利益,不应当再承担责任。即使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被盗有没锁车门等管理上的过错,但这种过错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也不应由所有人承担责任。 本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赔偿责任。主要考虑:一是,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后,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而这种支配力的丧失是盗抢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又是所有人不情愿的,有时还是所有人不知悉、未预想到的。二是,在机动车被盗的情形下,因所有人对机动车保管上的疏忽,导致机动车丢失,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由盗抢者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盗抢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常会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由于盗抢人不是车辆的拥有者,自认为轻易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常发生不遵守交通法规,任意违章,甚至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法律在对机动车盗抢人课以刑罚的同时,规定其民事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制裁此类侵权行为。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中机动车方,包括车辆所有者、实际使用者、控制者。 (1)当被盗抢的机动车肇事时,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须承担责任。 (2)雇员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意洽承担连带责任; (3)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时,出借的车辆有瑕疵不告知,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仍出借的,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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