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方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有盖章和签字;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满足一定条件时,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也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法律客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