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和证人作证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如果被害人或证人无法到庭作证,可以提供书面证言来代替。但书面证言必须经过询问,并由证人或被害人亲笔签名或指印确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害人和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因故不能到庭作证的,可以在法庭审理前或者法庭审理时提交书面证言,经过询问,并由证人或者被害人亲笔签名或者指印确认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不能到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在法庭审理前或者法庭审理时,在法庭确定的期限内,书面作证,并经过当事人的质证。书面证言应当由证人亲笔签名或者指印并标明日期。” 因此,如果被害人或证人无法到庭作证,可以提供书面证言作为证据,但需要经过询问,并由证人或被害人亲笔签名或指印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