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该如何应对法官对我的证据保全程序提出的异议? |
释义 | 法律分析:当案件中有证据可能被毁灭或丢失时,法官可以采取证据保全程序,保护证据以便在审判时使用。如果在保全程序中,被保全的证据有异议,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如果法官认为异议成立,就会对证据进行限制或排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保全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保全申请确认后,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证据的保全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合理使用证据,对不合法证据和虚假证据应当排除或者限制其效力。 因此,当法官对我的证据保全程序提出异议时,我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如果证据存在问题,应当积极配合法庭的排除或限制措施,确保案件能够公正、合法地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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