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短期出口信用险是什么
释义
    短期出口信用险是指在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款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放款期可延长到360天。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外),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也可以是适用于下述合同:规定以银行或
    法律分析
    短期出口信用险是指在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款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
    保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外),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也可以是适用于下述合同:规定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的合同;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政府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过180天的合同;信用证方式改为非信用证方式,付款交单(D/P)方式改为承兑交单(D/A)方式或赊账(D/P)方式的合同;延展付款期限超过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范围不包括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
    投保短期信用保险可以:保障您的收汇安全;提高您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为您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场助一臂之力;为您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可使您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帮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扩大经营能力;帮助您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以上是对短期出口信用险的介绍,投保该保险,可以提高您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并且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拓展延伸
    短期信用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其保障范围主要是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提供赔偿。相比其他形式的信用保险,短期信用保险具有以下优势:
    1. 高效性:相比其他形式的信用保险,短期信用保险的理赔流程更加简单,保险公司可以更快地处理理赔申请,从而提高保险效率。
    2. 灵活性:短期信用保险可以根据不同的借款人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例如提供多种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选择,满足借款人的不同需求。
    3. 保障范围广:短期信用保险可以保障各种类型的借款人,包括个人、企业等,保障范围更加广泛。
    4. 降低风险:短期信用保险可以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降低借款人违约的风险,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
    综上所述,短期信用保险具有高效、灵活、保障范围广、降低风险等优势,因此在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管理中,短期信用保险是一种非常有用的保险形式。
    结语
    短期出口信用险是指在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款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外),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也可以是适用于下述合同:规定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的合同;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政府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过180天的合同;信用证方式改为非信用证方式,付款交单(D/P)方式改为承兑交单(D/A)方式或赊账(D/P)方式的合同;延展付款期限超过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范围不包括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投保短期信用保险可以:保障您的收汇安全;提高您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为您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场助一臂之力;为您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可使您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帮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扩大经营能力;帮助您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4 6:5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