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有人权益受损,如何应对无权处分行为 |
释义 | 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卖共有物的效力取决于具体情况。若以全体共有人名义出售,可视为无权代理处理;若某些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但不以共有人名义,则可视为无权处分,适用无权处分规定。无权处分的效力判断在物权行为模式下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有所不同。在物权行为模式下,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效力独立化。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前,处分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可视为有效合同。 法律分析 对于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私卖共有物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分析。对于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但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出卖共有物的,可以作无权代理处理;而对于一个或者一些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出卖共有物,但不以共有人的名义的情形,则可以作为无权处分,适用无权处分的规定。 无权处分的效力判断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在物权行为模式下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非直接处分标的物,唯就该标的物作成负有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称之为负担行为。直接让与标的物(物或权利)之法律行为,称之为处分行为。 ①在物权行为模式下,负担行为的效力不受处分权的影响,处分行为是相对于负担行为而独立化、无因化。在权利人未追认的情形,仅“处分行为”无效,而“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在非物权行为模式下,采纳统一法律行为,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债权合同直接发生的法律效果,因此,只存在债权合同(这里即处分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而不另外存在处分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二、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所谓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无处分权人缺乏处分能力本应使订立的合同无效,但考虑到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强使其无效,这即符合追认权人利益,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在权利人追认前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前,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该合同无效,是符合各方的利益的,权利人对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该合同就生效。 结语 私卖共有物需经共有人同意,根据情况分析可有不同处理方式。若以全体共有人名义但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则可视为无权代理处理;若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但不以共有人名义,则可视为无权处分,适用无权处分规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判断需注意以下两点:一、在物权行为模式下,负担行为的效力不受处分权影响,处分行为是独立的。二、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处分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因此,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有利于各方利益,待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 占有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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