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式合同的构成条件是什么?要式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合同的形式要求以及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概念。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不动产合同和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双方已经达成合意且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并且合同另一方已经接受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即成立。不动产合同和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 法律分析 一、合同的形式要求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二、要式合同的类别 1、不动产合同 第一种是不动产合同。关于不动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合同未经登记的,一律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第二种是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结语 合同的形式要求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双方达成合意、主要义务履行和另一方接受履行三个条件。要式合同包括不动产合同和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不动产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一条\t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三条\t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二十九条\t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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