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网购产品专利纠纷案件诉讼管辖法院 网络购物收货地法院应当可以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管辖。法院已经开始认可收货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收货地法院对专利侵权案件享有管辖。销售行为实质上就是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合同行为,根据网络购物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来确认网络销售行为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并没有太大不妥之处。 专利侵权诉讼中,销售地对于确立案件管辖有着重要作用。为了诉讼便利,专利权人经常会寻找利于确定案件地域管辖的销售者,对专利侵权产品进行公证购买,从而将案件交由诉讼便利的法院进行审理,这又被通俗地称为“拉管辖”。但是,在通过网络购买侵权产品的情形下,销售地的确定并不简单,因为整个销售行为涉及不同的主体、多个行为(下单购买、付款、收货等)以及多个地区。销售地包括侵权销售行为的实施地与侵权销售行为的结果发生地。电子商务时代的民事纠纷中,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开始向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以及原告诉讼便利的方向变通。此外,从合同履行地与侵权行为地两个法律事实的确定来看,两者并没有明显的相互排斥之处,反而正是因为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行为涉及多方主体并且有可能涉及多个地区,两者的认定需要参考诸多相同因素。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