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造股票债券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刑法上如何规定 |
释义 | 变造股票债券罪的处罚标准是根据数额大小划分,数额较大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者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将受到相应处罚。 法律分析 变造股票债券罪既遂处罚标准的规定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变造股票债券罪既遂判刑标准的适用范围及相关司法解释 变造股票债券罪是指故意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股票、债券,以非法获取利益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犯罪行为。既遂判刑标准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伪造程度、使用目的、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变造股票债券罪的刑期一般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的刑期则根据伪造程度、使用目的、造成的损失等因素进行量刑。此外,我国司法解释对于变造股票债券罪的认定、定罪量刑等方面也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保障刑罚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变造股票债券罪的刑期和罚金标准根据伪造程度、使用目的和造成的损失等因素而定。一般而言,数额较大的变造股票债券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数额巨大的情况,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则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单位将被处以罚金,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受罚。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变造股票债券罪的判刑标准旨在保障刑罚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维护社会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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