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车辆登记为两个所有权人可以吗 车辆登记为两个所有权人是不可以的。 首先根据《民法典》中关于 物权 所有权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或者内容相互冲突的两项他物权,在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项所有权。 其次虽然我国法律允许共有,即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一个物上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人,因为车辆为特殊的动产所以就优先适用特别制定的法律及相关规定,根据我国《 机动车登记规定 》,车辆的所有权人只能为一个。 二、车辆登记的类型 1.注册登记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2.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4.抵押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抵押权 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5.注销登记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三、车辆登记证的内容 登记证书内容: (1)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2)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3)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 (4)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5)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6)机动车获得方式; (7)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8)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9)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10)机动车外形,主要是保留机动车的照片; (11)注册登记的日期;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根据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的所有权人只能为一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