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侵权诉讼中处理中止问题的一般原则 |
释义 | 为避免被告滥用商标撤销评审程序故意拖延诉讼,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商标权人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公众利益的后果的出现,应坚持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如果出现被告提出要求撤销原告的注册商标的申请并已被受理的情况下一般不予中止诉讼,但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案件的审理。其理由主要是: 第一、根据我国商标评审相关规则规定及实际情况,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程序的时间将会长达2到3年,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裁定不服,还可以在30日内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正常审理期限是3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上诉审理期限是2个月,经批准还可以相应延长3个月和2个月。这样一个商标异议最终结果的处理可能需要2到3年时间。如果法院根据被告撤销注册商标的请求动辄中止诉讼,将会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及时保护,商标权人的正常经营将有可能受到巨大的冲击,经营者注册商标的积极性会严重受挫。法律赋予的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势必会成为一个瘫痪的权利,原告眼看别人肆意侵权利却无可奈何,而被告可能滥用该撤销程序达到继续侵权或拖延诉讼的目的。即使原告几年后胜诉了,但迟来的公正非公正,这违背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也违背了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的承诺,更不符合当前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潮流。 第二、司法权是独立于行政权而存在的,商标侵权的判断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商标局的职责是决定是否授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涉及商标是否侵权的判断。 第三、当被控侵权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时,如果被告提出商标异议时也不应当中止。因为商标是否注册只是表明被告是否拥有某种权利,并不表明被告行使这种权利就不侵犯在先取得的权利。同时,虽然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也涉及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但是注册过程中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并不等于商标侵权的判断。 第四、如果所有案件都需要等待行政裁决的结果,人民法院的审限将无限延长,不符合人民法院目前所倡导的公正与效率的原则。 一、商标被人恶意抢注怎么办? 可以提出异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2、收集材料证明品牌的影响力,倘若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在同一地区,那么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注册人存在利益关系 另外有一点不得不说,就是请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以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要知道如果影响力不大的话是很难赢的。 另外异议期间为从该商标初省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还有即使异议成功了,商标局也只会驳回其在已经使用的产品上的专有权,再您为使用的产品上商标注册人仍然会获的专有权利。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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