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情况下,清算组只是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不能作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的规定,在公司法人清算期间但未注销前,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继续存在,相关的诉讼活动,应当还是以公司法人名义来进行。公司如果有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由此可见,如果是作为被告,也是公司作为被告,不能直接以清算组作为被告,清算组只是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但如果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未依法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就因此遭受的损失向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