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款清偿有几种方式? |
释义 | 工程款清偿依据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不论如何约定,以承包人取得其应得工程款为结束。现金支付是最为常见的方式。除此之外,通过债转股、实物分割、产权分割、租赁等方式清偿工程款也不少见。债转股通常是指承包人将其债权作为投资与发包方组建公司,联合经营,损益共担,此种方式存在缺陷是:由谁控股、由谁经营、由谁管理等问题显然成为各方争执的焦点,同时,组建公司需要国家机关严格审批也是一大难题。分割发包人产权是指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将建筑物本身明晰产权之后依据工程款数额分给承包人部分或者全部产权。此方式缺陷在于资产评估、析产分配等方面的困难。通过租赁的方式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也是一种选择,即,承包人通过租赁发包人建筑物的方式,折抵工程款。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缓解发包人支付压力,缓和双方之间已有的矛盾,对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有一个交代。 一、该怎么确保能收回工程款 发包人或负责人无法支付现金的,为了收回工程款,承包人可以考虑接受商品房、汇票等。与此同时,承包人要注意优先受偿权,即使暂时拿不回钱也要确保证据和结算的有效性。只要确保利息正常计算,确保诉讼时效不超过,就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通过设计催款询证函等方式重新确认债权。 二、工程款优先权是指什么 工程款的优先权: 是指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与其他债权相比,承包人有权优先受偿。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对财产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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