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办理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则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备留存查证; 2、在原就读学校开具的证明或学历证明书,并加盖原就读学校公章及校长私章,如原毕业学校撤并的,由撤并后组成的学校承担,若撤并后没有学校保留,由原高中毕业学校所属教育局承担; 3、办理者1寸免冠照片2张。 法律依据: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