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要是把警务通丢了怎么办 |
释义 | 物品丢失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经过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当事人对不立案有异议的可提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案件是要给一张不予立安通知书,上面明确写明不予立案原因。如果想反映可以去可以到它的上级机关申诉,县、区公安局的督查队或是信访办公室,可以搜集证据报案,警察如还不作为,可投诉或者找检察院申诉反映请求立案监督。 一、刑事案件受理到立案时间是多久 法律对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到立案的期限,并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为: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并且已经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法律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行为,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如果人民检察院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立案。 二、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需要什么 (一)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的主体和范围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2、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3、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 (二)材料要求 1、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 2、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立案或不立案法律文书。 3、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 (三)办理流程 1、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 2、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 3、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四)其他须知 1、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不服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审查结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作出结论的人民检察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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