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产损失申报材料是怎样的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方式。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需要提供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以及根据财产损失类型需要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不同类型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以选择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或不予税前扣除。 法律分析 一、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所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一)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二)纳税人除报送以上资料外,还应按照财产损失的类型,报送其他相关资料: 1.纳税人申报坏帐损失时要根据坏帐损失产生的原因提供以下资料: 因债务人破产和死亡而形成的坏帐损失,应取得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所出具的债务人已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应收帐款情况的法律文件。 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所形成的坏帐损失,属境内发生的,企业应提供法院的败诉判决,或者提供应收款催收记录、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债务人的财务报告;属境外发生的,企业应提供催收函电、驻外使领馆机构确认意见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凭证。 对企业间借款而发生的坏帐损失,应提供银行单据及委托借款合同。对发出商品而形成的应收帐款,还应提供商品发票和货运部门证明。 2.纳税人申报存货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盘存的记录、购货合同、入库单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品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3.纳税人申报固定资产损失时,除提供固定资产帐卡外,应视情况不同提供不同资料: 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 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结案材料。 因变卖固定资产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转让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报告。 4.纳税人申报对外投资损失时,应根据损失的性质提供以下资料: 对外投资合同、协议或章程; 中途转让、到期收回对外投资的有关文件、资料; 财务报表、已收回各期的投资受益; 如属于贪污、被盗、渎职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还应提供司法机关的结案材料。 二、资产损失怎样申报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这项规定与以前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但取消了税务机关层层审批,还在申报期限上也给予充分的准备时间。这里特别要向纳税人提示的是:在申报前对资产损失的类型要进行区分,即根据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清单申报,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了。清单申报只有以下五项:(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除此之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这一点,笔者还要强调按25号公告第三章的规定要件“对号入座”,缺一不可。如果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结语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申报扣除的具体流程。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申请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类型损失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在申报过程中,需要区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清单申报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以及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专项申报则需要企业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并附上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如果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或要求其改正。 法律依据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07-07)\t第八条\t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07-07)\t第三十七条\t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续表 续表 注:1.符合本表所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相应等级的电力安全事故。 2.本表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本表下列用语的含义: (1)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 (2)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3)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07-07)\t第十一条\t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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