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托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谁担责 |
释义 | 受托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代理人和相对人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仅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否则,将由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驾驶员全责车主和司机是否一方责任 司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造成交通事故被判定为全责的,由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无效合同还需要撤销吗 无效合同不一定要撤销,若合同是以虚假表示签订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或者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签订,就属于无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需要再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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