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 情 介 绍 法 院 审 理 法 官 说 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该案的焦点就是贺某所称“顺风车”是否从事营运活动。 目前,网约车有“专车”与“顺风车”两种形式。如果是购买私家车后专门从事网约车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保险车辆的“专车”,原则上应认定为改变了车辆实际用途,从事营运活动的车辆。该类专车活动,与投保时告知的非营运个人使用具有本质区别,而且实际上也加大了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如未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而顺风车应是一种顺路合乘行为,是在车辆自用的基础上顺路搭乘出行线路相同之人,由合乘人合理分摊出行必要费用的活动,网约顺风车是私家车主事先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行程信息,召集路线相同的其他人合乘的行为。因此,典型的网约顺风车并不具有营运性质,事故风险也不会显著增加。 该案中,按照常理出车时间是节假日而不属于工作日,亦不属于一般上下班时间,收费也具有营业运输性质,从出行目的、行驶路线、出行频率、费用分摊等事实可判断,贺某的行为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应属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营运行为。 因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增加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即可按约定理赔;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将已收的保险费,按约定扣除至解除日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该案中贺某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应适用保险人法定免赔情形。 转自:乐谈生活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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