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营租赁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 |
释义 | 法律分析: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可能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因租赁物本身有瑕疵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二是因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不当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一种情形,因租赁物的瑕疵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仅是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和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租赁物是否有瑕疵与出租人无关,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是由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因租赁物的瑕疵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不能由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形,因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此时出租人没有任何过错,所造成的损害与出租人无关,因此出租人也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因其使用不当而自负其责,对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总之,出租人不因其具有出租人身份而对第三人承担由于租赁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