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婚姻的疾病包括哪些 |
释义 | 无效婚姻的主要疾病包括精神和身体方面的疾病,如麻风病、性病和遗传性疾病。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治愈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和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失去夫妻权利和义务,共同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或由法院判决。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分析 一、无效婚姻的疾病包括哪些 无效婚姻的疾病包括: 1.精神方面的疾病 2.身体方面的疾病 (1)麻风病由麻风杆菌所致,是一种恶性传染病。 (2)患性病未经治愈。艾滋病、梅毒、淋病等都属于性病的种类之一,为恶性传染病。 (3)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4)其他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3.区别对待“有性生理缺陷者” 所谓性生理缺陷,指不具有性行为能力,在传统的亲属法学中被称为“不能人道”。 二、婚姻是无效的四种情形 婚姻是无效的四种情形如下: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或者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明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结语 无效婚姻的疾病包括精神和身体方面的疾病,如麻风病、性病、法定传染病和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对于有性生理缺陷者,应区别对待。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未治愈,以及未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或义务,同居期间财产由协议处理,无协议则由法院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应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婚姻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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