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会调解,对 军人离婚 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 一是《 民法典 》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 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 结婚 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 起诉离婚 。 军人所在部队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后,不再派人到配偶单位进行调解,双方可持证明及户口本、 身份证 、军官证、 离婚协议书 等材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不一定非要回原 办结婚证 民政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