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简称“强制执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款合同、民事扶养、赡养协议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偿还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原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3.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1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的还应提供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