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债权有没有诉讼时效 |
释义 | 公证债权是有诉讼时效的。 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使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成功经验,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特殊体现。它程序简便、快捷高效,对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现今公证债权文书已成为当事人预防违约的又一新武器。 一、债权文书应具备哪些条件吗? 1、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办理办理程序有哪些吗? 1、“申请办理"公证债权文书”。 第一步,申请。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第二步,提交材料。提交债权文书(详见债权文书的范围),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第三步,审查。 第四步,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告知上述内容可以采用告知书、询问笔录等方式,书面告知应当由当事人签名。 2、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债权人保证所提交证明材料真实的承诺; (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已履行了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债权人如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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