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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法律规定的什么是行政监督?
释义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这是狭义的行政监督,另外,还有广义的行政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什么是消费者的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具体地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有向有关经营者或者机构提出批评、建议或者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检举、控告、批评、建议。不管是经营者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中有违法失职行为,消费者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目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司法部门都设立了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检举报告。对于情节严重的一些违法行为,消费者还可以到法院(去控告)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此外,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一些缺点,消费者可以提出批评,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对改进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消费者还可以向国家或有关具体部门提出一些建议。从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消费者的批评和建议,正确的要予以接受,不得置之不理,更不能打击报复。
    消费者可以监督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权是安全保障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维权组织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信息得到保护权等权利各项权利的必然延伸,对消费者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一是有权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有权检举、控告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是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消费者行使本条规定的监督权,既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形式和途径之一。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消费者行使监督权,有助于有关政府部门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消费者监督权包括的内容是什么
    消费者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品种、供应、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
    什么是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必须虚心听取和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质量、服务态度、计量标准、质量标志、售后服务、价格状况等各方面的意见和监督。为此,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诸如设立意见箱、意见簿设立专门的机构等,除了直接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外,经营者还应该认真对待和接受消费者组织、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以及物价监督部门等方面的监督,只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树立起消费者是上帝的观念,经营者才能切实履行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要接受消费者监督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是全方位的。消费者既可以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也可以就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是否合理等合理性问题提出意见。消费者可以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某一方面进行监督,也可以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全方位进行监督,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存在的问题,包括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等。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是否有明确的警示,是否标明正确的使用方法、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等。二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包括经营者是否尽到信息提供义务,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是否真实、全面,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是否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等。三是后续义务履行或者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包括经营者是否拒绝或者拖延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否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即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方式购买商品的,除特定商品外,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对消费者提出的无理由退货要求,经营者是否无理拒绝或者找各种理由进行推诿,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之后需要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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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0:5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