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监督程序难点 |
释义 | 1、立案监督范围不明确《刑事诉讼法》仅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作了具体规定,而未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做出明文规定。这样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动只能靠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必然产生自己的刀难捎自己的把的问题。 2、立案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线索来源有两方面,一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办案自己发现,二是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这种对立案活动有条件、有限度的知情权,必然导致立案监督的局限性,使立案监督的立法宗旨无法得到充分贯彻。 3、违法立案问题纠正难《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实施监督,个别被监督机关片面认为检察机关无权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实施监督,从而对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不予配合,存在监督者难,被监督者烦的实际情况。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直接诉讼手段仅有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两种。由于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在实践中就前者而言公安机关或者不作答复;对后者或者不予理睬,或者拖延立案时间,甚至勉强立案了又找各种理由撤案,使立案监督虚设,这种监督方式的效果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对立案监督的认可程度。 4、案前监督难以实现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是人民检察院获取侦查活动情况信息,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之一。人民检察院实现刑事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目前主要采用的是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进行的监督。通过审阅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等方式来发现侦查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有关规定。此时,由于侦查活动已经结束,检察机关只有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事后监督,使监督权难以完全发挥。 5、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形同虚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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