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机构有哪些告知义务 |
释义 |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亦称为说明义务,主要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对医疗行为的同意,而对该医疗行为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 务。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这种“告知后同意”的义务不仅仅是一种伦理上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及设备技术状况方面的情报。例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资质、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等级、类 别、专业特长,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既往医疗效果等; (2)患者的病情状况。例如,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病因、病理、病情发展情况、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 及相应的后果等; (3)诊疗护理方案情况。 例如,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方案、可能采用的各种治疗措施的内容、通常能够达到的效果、可能出现的风险等;医疗机构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尽到特殊说明义务; (4)告知替代方 案,是指一旦预定的诊疗方案无法采取或者失败,而应当采取的补救方案或候选方案; (5)转医或转诊提示情况。 一、机构类别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5)疗养院; (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8)村卫生室(所); (9)急救中心、急救站; (10)临床检验中心; (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2)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成立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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