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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市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怎么计算2023
释义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规定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缴存,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的要求执行。同时,公布了2019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执行标准。民营企业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法律分析
    根据今年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至12%之间。
    在缴存基数方面,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的要求。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
    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消息,近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2019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2019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执行标准。
    《通知》规定,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民营企业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
    2019年度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498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80元;
    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通知》要求,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分别按月住房公积金制度计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信贷资金计划,并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编制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情况报告,并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编制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情况报告,并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成都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计算方法需要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运用。
    结语
    根据今年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至12%之间。在缴存基数方面,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的要求执行。根据《通知》,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民营企业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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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3:5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