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结婚前需要准备以下证件: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自愿结婚的,应当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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