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3、召开债权人会议。4、确认破产财产。5、确认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