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案件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特别批准 |
释义 |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限制在正常情况下为48小时,但在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律师需经特别许可才能会见。限制仅适用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没有限制。 法律分析 在正常情况下,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想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特别许可。 注意,这种限制仅局限在侦查阶段,到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的会见便不得受到任何限制。 拓展延伸 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会见:特别批准的案件范围调查 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会见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重要的程序保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通常是被允许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特别批准。特别批准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那些涉及国家安全、恐怖主义、重大贪污腐败等严重犯罪的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特别审批,以确保会见过程不会泄露重要信息或干扰案件的调查和审判。特别批准的目的是为了平衡被告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在这些特殊案件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经特别批准,以保障司法的正常进行。 结语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会见通常是被允许的,但在某些特殊案件中,需要特别批准。这种限制仅局限在侦查阶段,到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的会见不受限制。特别批准的目的是为了平衡被告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在涉及国家安全、恐怖主义、重大贪污腐败等严重犯罪的特殊案件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经特别批准,以保障司法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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