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外死亡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否赔偿 |
释义 | 意外死亡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无赔偿。具体如下: 1、农村合作医疗不对意外死亡进行赔偿,只有工伤保险赔偿。农村合作医疗只能对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其规定的报销范围内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 2、一个人如果因突发性疾病或严重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身故,其间并没有发生医疗费用,是得不到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 3、只有凭派出所死亡证明,可以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根据缴费年限给予一定丧亡补助。 4、并不保命,更不保意外死亡。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1、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3、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凡是保障性保险,都不存在赔偿。因为保障性保险在投保缴费时,是保障医疗,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保的是生活、医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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