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案情】徐某系老徐夫妻的独生儿子。2015年5月老徐夫妻出资120万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一套,为避免今后的遗产税问题,产权人登记为老徐夫妻和徐某共有,其中老徐夫妻各占10%的份额,徐某占80%的份额。 房屋购买后,徐某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三人入住该房屋。2016年因家庭琐事,徐某与老徐夫妻发生激烈的冲突,徐某认为已经无法再与两老共同居住,故欲分家析产,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自己补偿两老房屋折价补偿款24万元。 【判决】最终,法院认为该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徐某的请求不符合分割共同共有物的条件,据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