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减资程序有何规定 |
释义 | 公司减资需提交多项材料,如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信息表、指定代表证明、减资决议、修改后的章程、验资证明等。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办理减资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可分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应先弥补亏损和公积金不足,再向股东返还剩余资本。保护债权人利益需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前禁止返还资本,保护股东利益应获全体股东同意或按回购程序进行。参加工商年检后可办理减资手续。 法律分析 一、公司减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公司减资程序有何规定 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大致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权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2、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到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三、公司减资怎么办 公司减少资本根据其经济目的可分为实质上减少资本和形式上减少资本两种。 1、前者是指法律上有减少资本,同时实质上有引起公司财产减少的后果,后者是指法律上虽有减少资本的形式,然而实质上未引起公司财产的减少。减少资本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减资的类型和适用的场合各异。 2、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减资应先弥补亏损和公积金的不足,减少的资本在弥补亏损、补足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方可向股东返还,在对债务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前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为保护股东利益,有限责任公司不等比例减资应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应按股份回购的程序进行。工商年检去参加就可以了,不过也可以,只要参加后就可以办减资。 结语 减资是公司变更的一项重要事务,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减资所需材料包括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信息附表、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同时,还需提供减资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根据规定,公司还需在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并提供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的说明。减资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办理减资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应注意保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完成工商年检后即可办理减资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