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房产离婚了,一方不签字能不能办理房产证? |
释义 | 你好,根据你提供的信息,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房屋为夫妻单独一方个人财产,那么对方无权请求对方在离婚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如果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分割或将其所有的份额转让给对方的,对方有权要求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如果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做出后,在履行期内不履行的,可以请求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有贷款的情况下还需先联系银行变更贷款手续,具体建议先咨询放贷银行及当地房管部门。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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