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条件能够申请大连市中小学生学籍 |
释义 | 大连市中小学生学籍的条件和办理流程是什么?本文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学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取得学籍,市教育行政部门再将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或家长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转学证明”与转入地户籍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安排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及学籍所在 法律分析 申请大连市中小学生学籍的条件如下:根据《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辽教发[2008]9号)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但以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学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取得学籍,市教育行政部门再将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转到外省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生或家长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转学证明”与转入地户籍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安排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及学籍所在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向同级别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六条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考核,并由借出和借入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提供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本省内借读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填写。省外借读学生的成绩和表现由借出学校提供成绩单和综合素质鉴定。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第十八条因伤病休学的,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患不可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木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退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二、大连市中小学生学籍办理的法律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辽教发[2008]9号)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以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学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取得学籍,市教育行政部门再将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拓展延伸 根据大连市教育局发布的《2021年大连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小学生学籍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出生证明:需提供学生本人或父母的出生证明,需加盖原籍地的公章。 2. 户口簿:需提供学生本人或父母的户口簿,需加盖原籍地的公章。 3. 学籍证明:需提供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证明学生已具备入学的条件。 4. 佐证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佐证材料,如房产证明、免疫证明等。 5. 照片:需提交一寸彩色照片1张,要求与学籍证明上的照片相同。 以上材料需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并在封面注明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学籍号等信息,并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至学校或教育部门进行审核。 如果学生或家长未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或提交材料不齐全,学校或教育部门将不予办理学籍申请。 结语 以上是大连市中小学生学籍办理的条件及法律依据。根据《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辽教发[2008]9号)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但以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学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取得学籍,市教育行政部门再将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根据该规定,学生或家长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转学证明”与转入地户籍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安排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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